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和李某某经商议决定去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换钱”生意。因二人在澳门生意不好赚不到钱,于是在赌场赌博,将自己从家里带来的钱全都输掉。二人害怕回家不好向家人交代,遂商量实施抢劫,2019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澳门通过微信语音联系被害人方某某,称要兑换8万元港币并要求方某某前往其所住酒店房间内交易。约30分钟后,被害人方某某跟随李某某到达其所租住的**赌场内的酒店**房间,被告人胡某某用双手从后面勒住被害人方某某脖子,为了阻止方某某大声叫喊,李某某用胡某某事先买好的胶带封住方某某嘴巴,并拿出酒店里的水果刀进行威胁,二人用胶带、浴袍带绑住方某某手脚,李某某从方某某随身带的白色单肩包内抢走港币10万元、人民币1千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59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立即逃离澳门回到大陆。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抢走被害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5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二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小萌
检察官助理 郭 平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