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李小葵,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2年3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李小葵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苏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8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小葵在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饭店门口,与前来追债的被害人苏某某、赵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小葵从其汽车上拿出一把弹簧刀,继续与对方争吵。被害人苏某某动手殴打被告人李小葵,被告人李小葵即持刀捅刺被害人苏某某胸部、左右上臂;并捅刺被害人赵某某左上臂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系因单刃锐器作用于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李小葵欲搭车逃往云南省,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G80广昆高速**收费站岔口附近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血迹、烟头、手印、擦拭子、衣服、粘取物、汽车、衣服、鞋子等物证。
2.110警情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侦查报告、电话清单、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证人米某某等证人证言。
5.被告人李小葵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手印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葵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玉申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小葵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1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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