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0********,户籍地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栋**单元**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建筑工地。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1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号**栋**单元**室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北面的临时工棚西面房间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8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北面的临时工棚西面房间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胡某某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贩卖毒品罪:
2018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万某某四粒麻古。
2018年5月2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北面的临时工棚西面房间李某某的住处将吸毒人员刘某某、胡某某、万某某等人抓获,并从李某某的住处搜查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2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2.07克。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仁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毒品称重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48.3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还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提供吸毒场所、吸毒工具,3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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