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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31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26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至2019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网吧内八次盗窃他人手机,共计价值1457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路**网咖内,趁被害人钟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VivoX20手机(鉴定价值366元)盗走; 

2、2019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花园**网吧内,趁被害人任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握在手中的华为P20手机(鉴定价值1350元)盗走; 

3、2019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街**网咖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裤子口袋内的苹果8PIus手机(鉴定价值3640元)盗走; 

4、2019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胸口的荣耀8X手机(鉴定价值1320元)盗走; 

5、2019年6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队**街旁**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乙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裤子口袋内的VivoNex手机(鉴定价值1950元)盗走; 

6、2019年7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路**网咖内,趁被害人卢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桌上充电的华为荣耀10手机(鉴定价值2155元)盗走; 

7、2019年7月20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街**网咖内,趁被害人龚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华为8max手机(鉴定价值1566元)盗走;

8、2019年9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路**网咖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oppoR17手机(鉴定价值2200元)盗走; 

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网咖内欲盗窃他人手机时,被在此蹲点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余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任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卢某某、龚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_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偲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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