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燕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2018年10月21日中午,吸毒人员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300元钱冰毒(甲基苯丙胺)吸食。随后李某某将毒品送至李某甲位于宁都县梅江镇**大道1号C1栋的住处楼下,将一小塑料袋约0.3克重的冰毒贩卖给李某甲,李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某300元钱。李某甲将此次购买的冰毒吸食完后还想再吸食,遂又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冰毒,李某某再次将毒品送至李某甲住处楼下,将一小塑料袋约0.3克重的冰毒贩卖给李某甲,李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某200元钱。
3、2018年11月4日晚,吸毒人员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在李某甲住处,王某某想吸食冰毒,李某甲遂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冰毒。随后李某某将毒品送至李某甲住处楼下,王某某至楼下与李某某进行交易。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500元钱给李某某,从李某某手上购买了两小塑料袋分别约重0.3克的冰毒,随后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李某甲住处进行吸食。
4、2018年11月9日1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300元钱冰毒吸食。随后李某某将毒品送至李某甲住处楼下,将一小塑料袋约0.3克重的冰毒贩卖给李某甲,李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某300元钱。随后李某甲回到住处与在李某甲住处的吸毒人员王某某一起进行吸食。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4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计约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计约1.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7张、被告人李某某的换押证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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