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960号
被告人李小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社。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小某虚构自己是龙湖地产领导、其父亲是恒大项目董事长,有渠道可以帮助他人承包工程、低价购买房产的事实,以缴纳工程保证金、工人保险金、购房订金、购房税款等为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61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小某谎称自己是龙湖地产公司领导,已动用关系帮助被害人康某某联系好阆中机场建设土石方工程,要求康某某组织货车、挖掘机等机械进场施工。康某某信以为真,便按照李小某要求,分三次向李小某支付打点关系费用共计89000元,并将此工程部分转包给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同时收取李某某等人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后康某某将该10万元交付给李小某作为工程保证金;
2、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小某自称“张波”,虚构其父亲是阆中山湖语和恒大项目的董事长,可以帮助被害人冯某某低价购买“山湖语”房产的事实,以缴纳购房税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10000元;
3、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小某虚构其父亲是恒大老总,在阆中有恒大和山湖语两个房地产项目,可以帮助佘某某承包工程的事实,以缴纳工程质保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佘某某16000元;以购买60岁以上的工人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佘某某8000元。
4、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小某虚构其父亲是恒大老总,在阆中有恒大和山湖语两个房地产项目,可以帮助被害人母某某低价购买“山湖语”房产的事实,以缴购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母某某30000元;以缴纳购房税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母某某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是龙湖地产领导、其父亲是恒大地产董事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佘某某工程质保金,冯某某、母某某购房款共计261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聪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小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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