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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5********,汉族,初中,住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组。2016年0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干元。2017年0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干元。2017年0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干元。2020年0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08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7月2 5日0 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宁乡市**镇**湾**组唐某甲家中,盗窃唐某乙放在房间里的约1600元现金。

2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湘乡市**镇**村**组,盗窃王某某家1300元现金。

3 .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宁乡市**镇**村**组刘某某家中盗窃2只母鸡,经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母鸡价值175元。

4 .2018年9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宁乡市**镇**安置区**栋**号车库,盗窃章某某车内现金约4000元。

5.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宁乡市**镇**安置区**栋**号车库,盗窃章某某车内5包芙蓉王香烟。经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芙蓉王香烟价值12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唐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唐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应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绍洪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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