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217号
被告人李小某,别名李波,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巷,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以聚众斗殴罪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何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以聚众斗殴罪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余胜军,绰号盛军娃,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0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福,绰号瘦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18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胖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9********,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绵阳市**大道**号**栋**单元**号,201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缓刑3年,2015年1月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年10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某、何某、余胜军、杨福、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5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李小某因帮辛某某出头,与王某某发生争执,两人遂约至绵阳市涪城区沿江四队的‘陈稀饭’餐馆处,见面后两人发生争吵,与李小某一起的何某见状上前殴打王某某。李小某在‘陈稀饭’餐馆里拿了一把菜刀追砍王某某,王某某逃离现场。
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何某因向赵某某索要赌债,双方发生争执,电话约至绵阳市涪城区飞来石大桥斗殴,何某邀约李小某、余胜军、杨福、李某某等人,在征得聂某某(在逃)同意后,携带刀具乘车赶至飞来石大桥桥头,何某、余胜军、杨福等人遂追砍赵某某等人,赵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余胜军持刀砍向赵某某时误伤何某左手小指,何某等人即到医院医治,赵某某等人乘机逃离现场。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某、余胜军、杨福、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某、何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李小某、余胜军、杨福、李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某、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胜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福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修建、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磊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含光盘卷4册)、散件 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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