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幢**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3月17日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李益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州市金坛九九宾馆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作案2次,窃得白酒、黄酒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12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至常州市金坛九九宾馆有限公司仓库,采用乘隙翻围墙等手窃得被害单位洋河天之蓝5A级绵柔型白酒14瓶、洋河海之蓝5A级绵柔型白酒12瓶、茅台王子酒(传承1999)酱香型白酒1瓶、天目湖人家(富贵优黄)清爽型半干黄酒8瓶、天目湖金色纯和(金尊优黄)清爽型半甜黄酒5瓶、张裕窖酿干红葡萄酒17瓶(未核价)、爵士传奇系列干红葡萄酒2瓶(未核价)、芝华士1瓶(未核价)、轩尼诗干邑白兰地1瓶(未核价)、百龄坛(12年苏格兰威士忌)1瓶(未核价),合计价值人民币6801元。
2.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常州市金坛九九宾馆有限公司仓库,采用乘隙翻围墙等手窃得被害单位洋河海之蓝5A级绵柔型白酒6瓶、天目湖人家(经典优黄)清爽型半干黄酒23瓶、Stockman’s Post 4瓶(未核价)、BLACK LABEL 1瓶(未核价)、PELLE-TARDE25瓶(未核价),合计价值人民币1323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被盗财物,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卫强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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