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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小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住新干县**镇**村**号。2010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2018年9月18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27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澜沧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接上级指令,在孟连县勐马镇勐阿村双相小组中缅边境185号界桩附近一草丛中查获毒品两双肩包。后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延伸侦查,同年7月7日19时许,在昆明市西山区云安会都停车场内,将前来接取毒品的被告人李小某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牌号为云******)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双肩包,共计净重292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且系累犯,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培荣

2020年11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光盘1张。

3.扣押的涉案物品现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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