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6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为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网络赌博缺钱,产生了在疫情期间利用口罩紧缺,虚构自己有口罩现货出售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引诱他人联系购买口罩,并以不能按期发货则退还货款、赔偿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号自己的家中,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缴纳口罩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甲、唐某某、陈某某、万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钱财,共计收取人民币734750元。之后,在各被害人的追讨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217600元,尚有人民币517150元无力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4000元。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600元。
2020年2月11日至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2600元。案发前,在被害人陈某某的追讨下,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归还了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9600元。
2020年2月12日至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235850元。案发前,在被害人万某某的追讨下,被告人李某某归还了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148000元,因万某某系帮张某某联系购买口罩,于是李某某直接归还了张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368000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缴纳口罩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7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自动到指定地点等候民警处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要事实经过。并先后退还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250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840元、退还周某甲民币5500元,共计退还人民币40340元,其余未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款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傅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唐某某、陈某某、万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提取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处所为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为1509582****;
2.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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