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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东海县**镇**广告服务部,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何文怡,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东海县**镇**广告营业店内,利用手机、打印机、台式电脑等设备制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019年3月18日李某某邮寄快递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14个快递。经查,其中姓名为刘某甲、王某甲二人的2本结婚证、姓名为韩某甲、赵某某1本离婚证系伪造。另查明,李某某通过微信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12本。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lulb4ndmnn****昵称艳子)向微信好友A流水接单中(微信号a132207****)出售伪造的姓名为翟某某、高某甲离婚证一本。

2.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lulb4ndmnn****昵称艳子)向微信好友A流水接单中(微信号a132207****)出售伪造的姓名为王某乙、刘某乙结婚证两本。

3.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lulb4ndmnn****昵称艳子)以300元的价格向微信好友小兰(微信号ad151277****)出售伪造的姓名为崔某甲、高某乙离婚证一本、姓名为于某某、高某丙离婚证一本、户主为崔某甲的户口本内页。

4.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lulb4ndmnn****昵称艳子)向微信好友小兰(微信号ad151277****)出售伪造的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本,后因客户不要只收取成本费100元。

5.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lulb4ndmnn****昵称艳子)以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好友小兰(微信号ad151277****)出售伪造的姓名为范某某的户口本内页。

6.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lulb4ndmnn****昵称艳子)以100元的价格向微信好友小兰(微信号ad151277****)出售伪造的姓名为钱某某的房产证。

7.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lulb4ndmnn****昵称艳子)向微信好友爱在偶然时(微信号wu201151020****)出售伪造的户主为孙某甲的户口本内页、姓名为孙某乙、孙某丙的离婚证一本。

8.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lulb4ndmnn****昵称艳子)向微信好友**(微信号wxid_shu8fzlswc****)出售伪造的户主为郑某某的户口本内页。

(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东海县**镇**广告营业店内,利用手机、打印机、台式电脑等设备制售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019年3月18日李某某邮寄快递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14快递,其中胡某某、禹某某、刘某丙、韩某乙、李某甲、朱某某、崔某乙、倪某某、江某某的银行流水及银行证明系李某某伪造。另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lulb4ndmnn****昵称艳子)向微信好友流水接单中(微信号a132207****)出售伪造的姓名为李某乙**学院毕业证,苏某甲**大学毕业证,苏某乙**大学毕业证各一本。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文)字[2020]34号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东海县公安局东公(网)勘[2020]047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扣押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及物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检察官助理:杨怀秀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电话187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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