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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小学,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路**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5月1日与朋友“旺仔”(主体未查实)在微信聊天时向“旺仔”索要毒品麻古,“旺仔”同意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妻舅彭某甲的名字及用彭某甲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号码和收货地址给了“旺仔”。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接到“旺仔”的电话,要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天天快递公司拿快递包裹。后因地址不详,快递被留在了衡阳市天天快递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该快递包裹内藏有毒品麻古的情况下,驱车前往衡阳市白沙洲快递园天天快递公司内签收,在领取了该快递包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依法对该包裹内2块茶砖中藏有红色片状麻古疑似物扣押,净重约72.5克,经衡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扣押的红色片状麻古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同时,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新鲜尿液提取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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