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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月;2013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谭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以及两用电焊机、小型电钻、磨机、插线板和氧气瓶等物品。

2、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黄色奇蕾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城*栋**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绿色美鑫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4、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街**社区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500元。

5、2020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现金人民币几十元以及饼干、牛奶等物品。

6、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的橘黄色珠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7、2020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道**段**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尹某某的宝蓝色宇峰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

8、2020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19栋**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谌某某的红色翰林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红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

9、2020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红色京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10、2020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枣红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11、2020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街**路**处,以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从被害人梁某某的小轿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余元。

12、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何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号以撬开大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

13、2020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20栋**4号**广告装饰门面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京豹电动三轮车一辆。

14、2020年8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门面内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蓝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15、2020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31栋**号门面内盗窃李某梅的红色航爵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刚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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