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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小兵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李小兵,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李小兵在重庆市潼南区和四川省遂宁市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二次,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974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李小兵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锦绣花园和鼎鑫花园两个小区之间的停车位上,将王某某的一辆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33元。该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李小兵在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金信花园A区6栋3单元路沿旁,将青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16元。该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0日,民警将李小兵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青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小兵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鉴定结论书;

5.​ 辨认、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兵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小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瑜

检察官助理:张越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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