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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家礼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李家礼,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家礼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李家礼在麒麟区**镇**村委**村口以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可疑毒品10颗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李家礼的身上以及其所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小马,共计132颗,净重12.45克。经理化检验鉴定,送检的可疑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家礼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家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礼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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