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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家灿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家灿,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1月3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家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家灿伙同陈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在罗定市罗平镇罗平居委市场边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W****6号牌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2019年 10月31日,被告人李家灿因吸食毒品被罗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扣上述被盗车辆。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56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物证;(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家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家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家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家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家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家灿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2卷及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你院。 

3.本案物证被盗摩托车已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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