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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家泰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家泰,性别: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在安徽省霍山县**镇**街道**号,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2008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家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家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李家泰独自至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99号华商时代广场5号楼门口非机动车停放点窃得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白绿三色相间碳纤维组装自行车后,将自行车骑行至上海市青浦区**巷镇**村**期附近篮球场以8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销赃给沈某某(另案处理)。后被告人李家泰搭乘公交车至青浦区**路**号**广场**期小肥羊火锅店门口非机动车停放点,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深蓝色捷安特牌LANGMAADVANCED 2 DISC型公路自行车并将该自行车骑行至前述篮球场以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沈某某。经评估,该深蓝色捷安特牌公路自行车价值为10,200元。

被告人李家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家泰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元。被盗二辆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家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被告人李家泰于上述时间、地点盗窃两辆自行车后销赃给沈某某获利,以及案发后李家泰通过沈某某赔偿人民币500元给李某某的情况。

2.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对被告人李家泰位于上海市**区**镇**村**宅**号**室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扣押其作案时穿着的蓝色上衣外套、蓝色牛仔裤、黑色花纹口罩、灰色鞋子及使用的黑色小米牌手机各一件,后予以发还的情况。

3.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从收赃人沈某某处扣押黑白绿色杂牌山地车和深蓝色捷安特牌公路自行车各一辆,并将该两辆自行车分别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深蓝色捷安特牌LANGMAADVANCED 2 DISC型公路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10,200元。

5. 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家泰的前科劣迹情况。

6. 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家泰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7. 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家泰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家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家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家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家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家泰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家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健

 检  察  官 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 章  秦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 被告李家泰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 公安侦查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7. 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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