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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家波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李家波,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李家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家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家波假冒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以刷单完成业绩为由,多次诱使被害人周某某、康某某、马某某、薛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花呗扫码等方式向其转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5.0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骗取被害人周某某6.24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康某某5.83万余元,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3万元,骗取被害人薛某某11.7万余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李家波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家波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康某某全部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康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家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家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家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英

检察官助理  童 磊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家波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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