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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家林、陈某某等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家林,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岳池县********号,租住于岳池县**********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1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9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初中肄业,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赌博于2014年2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燕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6********,汉族,文盲,住岳池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9月18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10月15 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家林、陈某某、胡燕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家林、陈某某共谋到白庙镇实施盗窃,以200元的车费邀约被告人胡燕军负责接送,当晚,被告人胡燕军驾驶车辆将被告人李家林、陈某某送至岳池县白庙镇加油站附近,并在原地等候。被告人李家林、陈某某下车后步行至岳池县白庙镇民兴家园内,由被告人李家林将乔某某停放于民兴家园内的红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接好线后由被告人陈某某骑走,后被告人李家林又将汪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棕色欧度牌两轮电瓶车盗走。二被告人先后骑着盗窃来的车辆行驶至白庙镇加油站附近与被告人胡燕军汇合后,三人一同离开了作案现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辆电瓶车价格共计人民币35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林、陈某某、胡燕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家林、胡燕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家林、胡燕军、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家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胡燕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家林、陈某某、胡燕军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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