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李保亮,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0********,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苑**幢**室。被告人李保亮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2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6年10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9月14日、2008年7月8日、2009年1月7日、2009年2月25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9********,汉族,初中,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聚众斗殴于2009年10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军杰,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4********,汉族,初中,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号。被告人张军杰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6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聚众斗殴于2009年10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张军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0********,汉族,小学,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居委会**庄**号。被告人和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7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聚众斗殴于2010年6月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和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3********,汉族,小学,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6********,汉族,初中,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保亮、张军杰、陈某甲、李某某、和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09年9 月23 日下午,被告人李保亮与王某甲(已判决)、梁某某(已判决)等人经预谋,由王某甲、梁某某带领被告人和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已判决)等人,至本市相城区**街道**村**浜尤某某家中赌场收取红钱。被害人商某某带领被害人何某某等人也至该赌场收取红钱, 由此双方产生矛盾。经被告人李保亮同意,王某甲、梁某某等人又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王某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王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张军杰前来斗殴,并由王某乙驾车接王某某等人后,再次运送砍刀、鱼叉等斗殴工具至此,梁某某及王某某将工具卸下并藏匿。随后, 王某甲再次与被害人商某某谈判但未成, 遂指使梁某某、张军杰、郭某某、王某丙等人对被害人商某某、何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军杰、王某丙、郭某某直接致被害人商某某、何某某受伤,被告人王某某、和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人积极持械、下河追逐被害人。
经鉴定,被害人商某某、何某某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王某某、和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张军杰、陈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方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保亮、王某某、张军杰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北桥刑警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二、开设赌场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丁(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在苏州市相城区**镇**菜场开设赌场,组织毛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等人赌博,王某戊负责收庄风,杨某某负责望风,该赌场“抽庄风”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毛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等人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军杰、和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亮为争抢地下赌场,纠集他人持械进行斗殴、被告人王某某、张军杰、和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等人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保亮、王某某、张军杰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和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军杰、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和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亮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军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军杰、和某某、陈某甲、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陆梅英
检 察 员:邢苏娴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保亮、王某某、张军杰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和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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