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施秉县**镇**村**。2019年7月7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6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三中村君乐公寓一楼处,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400元)。作案后,李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二)2020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谢坑村岑屋围二巷巷道处,盗走被害人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924元)。作案后,李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三轮车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7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于去到本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路6号前面,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鸽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592.80元)。作案后,李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三轮车发还被害人。
民警于2020年7月20日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经统计,李某某盗窃三次,涉案金额约29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吴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武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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