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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6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等人在博罗县**镇**村委会**村礼堂后面一小店打牌。在打牌过程中,因蒋某某埋怨李某某出错牌,引发双方口角,并相互推搡。期间,李某某因左手手指被蒋某某弄伤,其一气之下,拿起旁边的啤酒瓶砸了蒋某某头部一下。后双方被在场群众拉开,李某某离开小店前往卫生所包扎伤口,蒋某某则离开小店返回附近住所,后昏迷在住所门口,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蒋某某系因生前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左顶叶脑挫伤、左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锦山

2017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卷,光盘二张(第四卷内一张,散件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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