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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住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0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日,本院依法将本案报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9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受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行驶至永胜县永北镇**村委**村的移动基站,盗窃了基站内的16口GPON局端线路板两块,以及C300交换控制板一块。随后李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永胜县**镇**村委**村的移动基站,盗窃了基站内的16口GPON局端线路板两块,以及8口GPON局端线路板两块。

2019年9月24日凌晨,李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行驶至永胜县**镇**村委**村的移动基站,盗窃了基站内的16口GPON局端线路板一块。

经鉴定,李某某盗窃的七块线路板及一块交换控制板共价值人民币1030869.88元,盗窃过程中破坏的光纤跳线价值为人民币9877.83元,设备安装费用损失为90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104974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欢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3、涉案物证开庭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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