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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小区****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0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刘某甲(已判)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贩卖约11.6克,查获12.98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和2019年12月5日,刘某甲通过短信和微信联系的方式向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每次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共计约0.6克,获赃款400元;

2.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3次,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11次,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1次,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1次,共计约4.8克,获赃款3000元;

3.2019年12月2日14时许和2019年12月9日13时许,刘某甲向马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每次以18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共计约0.6克,获赃款360元;

4.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向刘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2次,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2次,共计约1.6克,获赃款1000元;

5.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刘某甲还通过上述方式向手机微信内备注为“DX+力”、“DX+加”、“DX+升”、“DX+畔”、“DX+玛”、“DX+弟”的六名联系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2次,共计约4克,获赃款2600元。

2019年12月9日16时许,李某某安排刘某甲到简阳市简城街道健康桥贩卖甲基苯丙胺,当刘某甲驾驶摩托车携带甲基苯丙胺到达交易地点准备交易时,被简阳市公安民警挡获,民警从其身上及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2.46克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24日14时许,民警在简阳市加州花园小区9栋三单元一楼通道中挡获被告人李某某,后在李某某居住的加州花园小区9栋三单元206号房间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0.52克,以及电子秤、封装袋等贩毒工具和锡箔纸、“溜冰壶”等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搜查、辨认及现场勘验等笔录,严小佳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向多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  强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九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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