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2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花园路爵领欧城东门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袁某某、蔡某某、廖某某等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
2.2018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花园路爵领欧城东门路边以2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代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花园路爵领欧城东门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袁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
2018年7月4日14时许,民警在新都区三河长龙14组一民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