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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海龙,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51989********,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住宁夏泾源县********农民200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3月2日因盗窃被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13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2月8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1日因吸毒被陕西省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华某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泾源流窜到平凉市崆峒区、华某市城区先后盗窃他人手机8部,销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华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1393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宁夏泾源县泾河源镇街道乘坐一辆“黑面包车”到华某,在华某市西关十字幸福时代广场在一楼上二楼的电梯上,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上衣口袋内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价值3000元。

2、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宁夏泾源县乘班车到平凉崆峒区,在平凉商场博诚文体总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乙上衣口袋内的紫色OPPO牌R17PBEMOO手机一部,价值1854元。

3、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宁夏泾源县泾河源镇乘坐“黑车”到华某,在华某市南新街广电局十字附近路边,盗窃被害人魏某某上衣口袋内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价值2956元。

4、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泾源到华某的客车到华某,在华某市上美广场入口,盗窃被害人王玲娟上衣口袋内的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价值597元。当日14时许,在华某市华粮美食城北侧康奈皮鞋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上衣口袋内的红米手机一部,价值1377元。

5、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宁夏泾源县泾河源镇乘坐“黑车”到华某,在华某市世纪阳光服装城负一层商场,盗窃被害人张某丙上衣口袋内的白色VIVO牌Z5手机一部,价值1493元。

6、2020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宁夏泾源县泾河源镇乘坐“黑车”到华某,在华某市万家和购物广场二楼,盗窃被害人文某某上衣口袋内的蓝色VIVO手机一部,价值2094元。

7、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宁夏泾源县泾河源镇乘坐“黑车”到华某,在华某市西关十字世纪阳光服装城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郑某某上衣口袋内的红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手机销售发票、收据及保修卡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田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魏某某等8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內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力群

检察官助理:章玺龙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华某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宗(内附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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