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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90********达斡尔族,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入职由朱某某(已判刑)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成立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投公司),该公司组织招聘人员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410余个,通过代理商诈骗被害人46697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80925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李某某先后担任该公司商品部、招商部、客服部负责人,先后负责**创投公司网上商城的维护工作、会员信息审核、公司业务推广、业务咨询、发展代理商等事项,为**创投公司实施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并积极发展代理商实施诈骗,诱使被害人办理**创投公司设置的“伯爵、侯爵、公爵”三种不同额度的会员卡,收取被害人制卡费和服务费,所收取的钱款再由**创投公司与李某某所发展的代理商进行二八分成,即:被害人办理10万元的伯爵卡,需缴纳人民币2500元,**创投公司提500元、代理商提2000元;办理30万元的侯爵卡,需缴纳7500元,**创投公司提1500元、代理商提6000元;办理50万元的公爵卡,需缴纳12500元,**创投公司提2500元、代理商提10000元。在李某某入职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通过发展代理商31个,代理商在全国各地对被害人彭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周某乙等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金额6058050元,个人获赃款335162.80元。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资表、业绩统计表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周某乙等501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朱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重庆市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

5.电子物证检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协助同案人朱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的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袁红燕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镇**村。电话:1559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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