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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李红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现住址为宝坻区**街道**园**号楼**号。2012年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处罚500元。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红伟与齐某某离婚,二人协议将宝坻区**街道**村拆迁置换房**号楼**室及**村拆迁置换房归齐某某所有,置换房协议书原件均在齐某某处保管。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红伟为筹集赌资,在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宝坻区中保楼底商锦绣地产店内,使用**村还迁置换协议书复印件及变造的离婚协议书,隐瞒**村置换楼**号楼**室为其前妻所有的真相,谎称该拆迁置换房为其所有,骗取张某某信任后,先后骗取张某某购房款人民币63万元,并将所获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李红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房屋置换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李红伟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红伟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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