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村**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亲戚王某甲认识被害人孙某某,从交谈中得知被害人孙某某想为其妻子购买社保。李某某表示自己有熟人可以买到。孙某某将此事告知了同样想为妻子购买社保的朋友王某乙,此后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二人多次找李某某商议此事。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每人交3.4万元给自己,用于为二人购买社保一事打点关系等相关事宜,并承诺等后期社保手续办理后,会再通知二人到社保局去补交费用。2019年6月21日,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按约定,在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头**餐馆,每人分别向被告人李某某交付现金人民币3.4万元(二人共计6.8万元)。之后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询问社保办理进度,被告人李某某均谎称社保正在办理中,需要时间等待领导签字等理由拖延,并将被害人的6.8万元用于自己花销。直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仍未告知被害人真相,并流窜外地,逃避被害人追索,期间未再与被害人联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赃款已被被告人李某某个人挥霍,未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雨韩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