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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因赌博欠债,于2020年9月28日晚利用暂时使用被害人丁某某车辆之机,盗用车内的车辆登记证件等和丁某某的身份信息,找人冒充被害人丁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被害人丁某某所有的一辆牌照为贵C*****的奥迪A5轿车卖给成都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将部分赃款用于赌博。2020年9月30日,该车被过户到徐某某名下。

被害人丁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报警,民警在简阳市石桥街道大华国际二手车市场内将被告人李某控制。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词,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全青飞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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