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东城区故宫北门行至东安门大街路段的103路电车上,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窃得被害人外衣右侧兜内华为牌荣耀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37元)。
二、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东城区故宫北门行至东安门大街路段的103路电车上,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得被害人外衣左侧兜内VIVO牌X9L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三、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东城区82路北京妇产医院站,趁被害人马某某上车之际,窃得被害人外衣兜内VIVO牌NEX 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抓获,当场起获的自制刀片、被盗手机等在案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刀片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段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次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青川
2020年4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文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电子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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