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81号
被告人李某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9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现住西安市**区**镇**村北街42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博为盗取他人财物,在万州城区用携带的启子撬锁,磁铁吸附硬币的方式,盗取他人摇摇车内硬币人民币共2200余元。具体的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博在万州区周家坝现代城6号楼“上海利科干洗”店门外,用螺丝刀撬锁、用磁铁吸取硬币的方法,将被害人彭某某放置的1台摇摇车内数十元硬币、被害人黄某某此处放置的2台摇摇车近700元硬币盗走;将被害人郭某某放置的3台摇摇车内近1000元。
当日,李某博将盗取的1640元硬币到银行调换成纸币。
2.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博骑行共享单车到万州区兴茂翠园土堡街300号“爱好文具”处, 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胡某某放置的3台摇摇车锁撬坏,用磁铁将硬币盒内400余元吸出盗走。
3.2020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博骑共享单车到万州区北滨大道2段182号“茗烟超市”店门前, 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该处1台摇摇车锁撬开,用磁铁将100余元硬币从盒子吸出盗走。
4.2020年7月20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博骑单车到万州区周家坝天子路18号“老幺食府”店门外,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冉某某放置的1台摇摇车锁撬开,用磁铁吸取盗走硬币20余元。
5.2020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博骑单车到万州区周家坝天子路13号“万丰越百货超市”旁,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此处的1辆摇摇车锁撬坏,用磁铁将里面50余元硬币吸出盗走。
当日,被告人李某博到达州市银行将630元硬币换成纸币。
被告人李某博于2020年7月2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起获赃款人民币612元,起获作案工具磁铁、启子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冉某某、胡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博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博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录像光碟3张。
5.起获的612元人民币,启子、螺丝刀、钳子现保管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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