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一峰),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押回江阴审理。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6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卢某某、齐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于2016年9月,以李某甲、卢某某各占股40%、齐某某、周某某各占股10%方式合伙成立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采用给客户开立、维护淘宝店,然后公司通过收取客户开立、维护淘宝店的费用来盈利。公司成立后,招募被告人李某某、业务员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内十余名工作人员,形成业务部、运营部两个部门。李某甲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员工工资结算发放等,卢某某负责招聘员工、后台运营、办公用品采购、管理手下业务员等工作,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周某某在业务部负责手下的业务员的考勤、业务指导等管理工作。
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生产工厂,没有固定货源和仓储,亦无法为客户提供淘宝店面设计、推广等代运营能力,仍通过微信公众号投放淘宝招商广告,宣传为意向人员开网店、代运营。被害人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公司业务员取得联系,业务员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与客户洽谈购买服务套餐事宜。在诈骗过程中,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中承诺帮助客户开通淘宝网店,提供店铺装修、营销指导、广告扶持、培训服务、销售返利等服务。
被害人交纳套餐费后,公司履行帮被害人开淘宝店铺、简单装修、上传数据包等基础服务,而合同中承诺的其他推广服务便不再提供。在被害人提出质疑时,业务员便以套餐等级太低为由劝说被害人继续交纳费用升级套餐。公司宣传提供的套餐种类有3980元、6600元、18800元、38800元四种,实际服务内容仅限于开网店、简单变换淘宝店铺设计、代发货等基础服务。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公司销售人员还会以假拍的方式到被害人店铺内下单,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的店铺有真实订单,公司根据业务员推销套餐的业绩进行考核并结算提成。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业务员李某乙于2016年9月至11月,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金某某、俞某某、李某丙的店铺套餐费共计人民币98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30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公司业务员李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店铺套餐费人民币502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公司业务员李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店铺升级费共计人民币377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公司业务员李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俞某某店铺套餐费共计人民币6500元。
4.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公司业务员李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店铺套餐费共计人民币3680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胡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搜集、制作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 敏
助理检察员:沐莉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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