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无,绰号老黑猫,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昆明市晋宁区**镇**村蒿枝地自建房内强行与妻子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李某某的反抗,随即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自制金属锤多次击打其妻子李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颅骨粉碎性骨折,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李某用菜刀对自己进行自残,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斧锤类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金属锤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李某某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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