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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家园**楼**单元**室。2008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未执行)。201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4000元(未执行)。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宣布刑事拘留。2020年3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唐山市路北区瑞德数码城底商中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通讯华为手机专卖店,将该店的玻璃门撞碎进入该店盗窃,盗得华为M5平板电脑2部、VIVO手机2部、华为畅想9手机3部、华为畅想9E手机1部。2020年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进入该店盗窃,盗得华为NOVA手机3部、华为畅想10手机1部、华为畅想平板电脑1部、华为freelace蓝牙手机一部。盗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盗窃物品中的华为M5平板电脑2部、VIVO手机2部、华为畅想9手机3部、华为畅想9E手机1部、华为NOVA手机3部卖给证人高某某,获得赃款41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经鉴定,以上被盗财物的市场价格为14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学军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学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学军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36763****;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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