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租住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巷**号。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长兴县雉城街道金宇花园小区内,使用工具开锁的手段先后侵入丁某某、孙某某家中,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及黄金手镯、项链、戒指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0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5.估价鉴定结论;
6.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等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金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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