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乳名大刘),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村**号**单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成立沈丘县先锋家庭农场,从事种植和销售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将“良玉99”玉米种子改名“德美亚F6”玉米种子,自行设计种子包装袋,准备购买散装大包种子自己包装销售,并于2016年11月联系河南商丘**公司的业务员韩某某印制16000多条“德美亚F6”玉米种子包装袋。后又从他人处印制了“德美亚F6”玉米种子的宣传图板及宣传资料卡片等,在自家店里和田间地头挂牌进行宣传。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在新疆和甘肃制种的张某某(刑拘在逃)处购买散装“良玉99”玉米种子,使用自己设计印制的“德美亚F6”玉米种子包装袋进行分装,销售给界首市陶庙镇、砖集镇等乡镇农户种植,种植面积共2341亩。“德美亚F6”玉米种子经农户种植后,田间表现为部分幼苗叶片发黄、逐渐干枯、幼苗主茎根发黑,心叶青枯,导致部分死亡,缺苗断垄严重。经界首市农业事故技术鉴定领导小组鉴定,其中382.9亩亩缺株率30%,1958.1亩亩缺株率28%。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吕某某、王某某等376名种植户种植玉米减产损失达411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共19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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