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捕前住盈江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大阳牌DY30*****型三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某、貌某某从盈江县**镇出发沿**路由**方向驶往**方向行驶,当日12时17分,当车行驶至**商贸城路段时,撞到前方路边行人张某某。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造成张某某经送盈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05分许在家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太**镇**街子电信公司施工处被民警查获。
盈江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三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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