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间,天津海河普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唐某某(已判刑)为吸收资金,以支付年息6.8%至13%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宣传资料、网站推广、口口相传、手机朋友圈等方式,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其中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担任天津海河普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人员,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15.7538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3.338368万余元,从中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12.459116万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12.45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计报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伟波
检察官助理:周庆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李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12.4592万元(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对公账户),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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