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5419号
被告人李娟,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安徽省来安县**镇**街**号**室,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娟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娟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被害人杨某某妻子,在明知杨某某岳父毛某某因有刑事判决前科无法办理日本签证的情况下,仍谎称可以帮助杨某某岳父、岳母办理赴日签证,以收取签证代办费、保证金、去除签证黑名单费用等为由,从杨某某及其妻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01,500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支付所经营的店铺物业费、货款等。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娟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及妻子被被告人李娟诈骗的经过及金额。
2.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本案诈骗经过。
3.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微信付款记录,证实本案诈骗金额。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娟有大量信用卡欠款的事实。
5.证人赵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娟经营的日料店在案发时间段,拖延支付房租、物业费,至案发仍拖欠大量房租的事实。
6.被告人李娟签字确认的信用卡、网贷欠款截图,证实其尚有大量信用卡、网贷债务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查询页,证实涉案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相关账户交易明细、反诈平台查询页,证实本案的赃款去向。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娟到案的经过。
10.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娟的基本身份情况。
11.被告人李娟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娟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波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娟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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