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潜江市**街道**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经朋友介绍在网上参与融资平台,投入30万后亏空殆尽。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某为了挽回融资平台损失,便在网上贷款参与赌博陆续输掉借贷的钱款。2019年7月份李某开始在****有限公司当业务员,为了偿还赌博欠下的贷款,以****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通过“下货返利”的方法相继向其负责区域的餐馆和超市老板及业务员朋友诈骗15起,共计金额为225839元。
1、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大道**超市,以购买公司价值1万元的毛铺酒送1000元毛铺酒的活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徐某某10000元,之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也未提供酒给徐某某。
2、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餐馆店,以合伙出资购买毛铺价值2万的酒,送酒及返现金1000元的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黄少维10000元,之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也未提供酒给黄某某。
3、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以合伙购买公司毛铺酒5万返利8000元,承诺月底返现金3000元的方式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郎酒业务员聂某某20000元,之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也未提供酒给聂某某。
4、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以公司做活动“购买5万酒返8000元利要求合伙购买5万”的方式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一担粮酒业务员邓某某20000元,2019年12月21日在邓某某多次追讨下,李某退给邓某某10000元。之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也未提供酒给邓某某。
5、2019年1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街道**餐馆店,以购买10件毛铺送1件的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陈某某3650元,之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也未提供酒给陈某某。
6、2019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路**餐馆店,以购买2万送3000元酒,并承诺替刘某某卖酒的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刘某某40000元。2019年12月中旬,在刘某某的多次追讨下,李某退给刘某某25000元。之后李某未按兑现承诺提供酒给刘某某。
7、2019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路**餐馆店,以购买10件送1件,购买的酒卖不完可以退货的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吴某某9930元,之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也未提供酒给吴某某。
8、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路**餐馆店,以购买10件毛铺送1件的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廖某甲10000元,之后李某并未提供酒给廖某甲。
9、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餐馆店,以购买10件毛铺送1件的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盛某某9930元,后在盛某某的追讨下,李某退还了4000元。之后李某并未提供酒给盛某某。
10,2019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餐馆店,以购买50件毛铺送10件,承诺替彭某某卖酒的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彭某某14500元,当时李某提供给彭某某价值3071元的白酒,之后又向彭某某转账4600元,但李某还有6829元的酒未提供给彭某某。
11、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路**餐馆店,以购买50件毛铺送10件的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朱某某7500元,之后李某并未提供酒给朱某某。
12、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村**餐馆店,以购买50件毛铺送5件,先付5000元定金的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繆某某5000元,之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也未提供酒给繆某某。
13,2019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路**超市,以购买2万毛铺酒送3000元活动为由,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被害人廖某乙20000元,之后李某并未按提供酒给廖某乙。
14、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办事处**超市,以公司做活动“购买1万返800元”承诺替柳某某卖酒为由,通过微信和现金的方式收取被害人柳某某55000元,之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也未提供酒给柳某某。
15、2019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位于潜江市**办事处**烧烤店,以公司做活动“购买5万酒返8000元酒”要求合伙,并承诺替樊某某卖酒为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樊某某37000元,之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也未提供酒给樊某某。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基本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送货单、潜江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黄某某、聂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廖某甲、盛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繆某某、廖某乙、柳某某、樊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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