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3********,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酒楼”楼上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2016年9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其承租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巷**号**楼的出租屋处,容留卖淫人员卢某某与王某某在屋内进行性交易并从中获利。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其承租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巷**号**出租屋处,容留卖淫人员黄某某与宁某某在屋内进行性交易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珊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量刑建议书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光盘两张;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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