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李某发,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72********,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发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8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铁小花,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4********,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庄**乡**庄**村**村**号。被告人铁小花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6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铁扎丕,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8281998********,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普洱市人,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上寨。被告人铁扎丕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村**村**号。被告人牛某甲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发、铁小花、铁扎丕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牛某甲、刘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17日、6月29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份的一天,缅甸籍女子巴某甲(音)以帮忙到中国找工作为由,将缅甸籍女子被害人南某某交给被告人李某发的儿子李某某,由李某某将被害人南某某带至被告人李某发家中。被告人李某发与被告人铁小花联系,经被告人铁小花介绍,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南某某卖给被告人牛某甲作儿媳妇。现被害人南某某已被解救回国。
2.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铁小花的侄子被告人铁扎丕将云南籍女子被害人王某某带至被告人铁小花家中,后经被告人铁小花介绍,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将被害人王某某卖给被告人刘某某作妻子。现被害人王某某已被解救返回云南。
3.2018年5月份的一天,缅甸籍女子巴某甲(音)以帮忙到中国找工作为由,将缅甸籍女子被害人巴某甲交给山东省平邑县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由张某某将被害人巴某甲带至被告人李某发家中。期间,被告人李某发两次欲将被害人巴某甲出卖,均因其年龄偏大未能卖出。后被告人李某发让其儿子李某某将被害人巴某甲带至萧县官桥镇被害人南某某家中,被害人南某某和巴某甲于2018年6月14日一起报警后而案发。现被害人巴某甲已被解救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照会文件等书证;
2.证人牛某乙、薛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南某某、王某某、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发、铁小花、铁扎丕、牛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发、铁小花、铁扎丕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刘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发、铁小花、铁扎丕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坚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发、铁小花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铁扎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村**村**号;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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