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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金某某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妇产科病区27床盗走受害人童某某的华为荣耀Play 手机一部; 2019年9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金某某中医院综合楼住院部8 楼22床盗走受害人夏某某苹果6sPlus 手机一部; 2019年9 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金某某中医院综合楼住院部9楼34床盗走受害人唐某某和其妻子陈某某的红米5A手机和vivoZ1极光特别版手机各一部。经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四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五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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