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3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17日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6月30日23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镇**路**西路**集团建筑工地**幢**号宿舍,推门入内,趁宿舍内人员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蔡某某裤子口袋中钱包内人民币4530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