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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75********,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单元**。2020年4月16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28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是任某某雇佣的保姆。2020年4月13日18时至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主人小孩去海口市美兰区**苑**栋**单元**房主人亲戚郑某某家中串门,看到一块金色手表放在主卧室衣柜上,心生贪念,趁机该金色手表盗走。次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的**典当行内将该金色劳力士手表以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典当给**典当行。当日下午,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询问,其承认了盗窃手表及销赃经过,由被害人郑某某和任某某两人以51500元到典当行赎回该手表,被告人李某某退还给被害人17000 元,余款未退的事实。经鉴定,涉案手表为劳力士品牌,型号为116508,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表价值为3163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及发还清单、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前科证明、声明、当票、典当物品登记表、手表的保修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函。

2.任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陶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涉案财物鉴定报告和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世锋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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