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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会泽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街道党工委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小区**幢**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曲靖市监察委留置调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曲靖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会泽县金**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91.45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8年5月,李某某收受云南加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某送给的昆明医大馨苑20幢3106号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36.9585万元,为陆某某承建会泽县以礼安置小区二期、三期工程提供帮助。

2、2017年9月、2018年1月,李某某两次收受宣威荣大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荣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12万元,为荣某某承建会泽县以礼安置点配电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3、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李某某三次收受会泽振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23万元,为朱某某承建金钟街道小菜园移民避险解困项目提供帮助。

4、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间,李某某三次收受会泽县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付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市共3.5万元,为付某某承建金钟街道以礼安置点垃圾清运工程提供帮助。

5、2018年1月,李某某收受会泽添富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为潘某某承建金钟街道西郊加油站至以礼安置点公路路沿及排水沟工程提供帮助。

6、2016年9月、2017年1月,李某某两次收受工程建筑商杨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4万元,为杨某某承建金钟街道以礼社区蒯家梁子至嵩山村委会团脑子村组道路和以礼安置点部分场地平整工程提供帮助。

7、2018年1月,李某某收受会泽县金钟街道鱼洞村委会党总支书记陶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为陶某某承建金钟街道2015年重点村建设项目(石鼓村)和金钟街道三家塘村2组移民“美丽家园”建设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8、2017年1月,李某某收受工程老板张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张某某承建金钟街道三家塘村和以礼社区饮水安全工程提供帮助。

9、2018年1月,李某某收受会泽县钟山建筑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为高某某承建金钟街道以礼社区村级道路石化工程提供帮助。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018年9月,李某某将收受的2万元人民币退还高某某。

2019年6月底7月初,在会泽县**委主要领导找李某某谈话后,李某某将收受潘某某的人民币5万元、杨某某的人民币4万元、陶某某的人民币3万元、张某某的2万元分别退还给行贿人。

在留置期间,李某某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对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有悔罪悔过表现,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款。李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的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191.4585万元,现暂扣于曲靖市监委专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荣某某、朱某某、付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陶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加能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191.4585万元,现暂扣于曲靖市监委专款账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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