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汉南区**园**栋**单元**室。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汉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汉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汉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汉南区**街**号,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该处一楼壁柜中的一条黄鹤楼软珍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盗走,后将被盗香烟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出。

2019年9月13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汉南区**街**巷**号,将被害人彭某甲放置在该处一楼麻将桌上的一个黑色耐克包及电动车钥匙盗走,被外出回家的彭某甲撞见,李某将盗得的上述物品丢弃后逃走。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汉南区**街**巷**号,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该处二楼卧室衣柜的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500元盗走。

2019年11月11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汉南区**街**街**号法式脆皮蛋糕店,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该店内收钱台的现金约人民币1500元盗走。

2019年11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汉南区**街**号**楼,将被害人彭某乙放置在该处卧室床头的一部红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

综上,以上被盗财物合计价值约人民币125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红色VIVO手机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彭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彭某乙、彭某甲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卷烟价格证明、指纹鉴定书;6、作案行动轨迹图片、案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