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44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吸毒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己名下小型客车(车牌赣******)搭载刘某、刘某、李某某、魏某某,从南昌市南昌县出发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925”酒吧,在酒吧李某有饮酒行为,5日凌晨1时20分许,李某驾驶该车搭载上述四名女性准备回南昌县,途经福州路、二七北路。5日凌晨1时28分许,李某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洛阳路城市便捷酒店门前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民警将李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12月8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6.5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单、现场视频截图、卡口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刘某、魏某某的证言;
4.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5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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